(2016)闽0623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庄伟琦、戴岩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伟琦,戴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庄伟琦,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戴岩林,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庄伟琦与被执行人戴岩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庄伟琦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