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5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学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5执209号移送机关浑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学廷,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浑源县东坊城乡郭家庄村人。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晋0225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李学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2016年11月1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李学廷患有淋巴癌,现在住院治疗,无履行能力,经查询李学廷,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225刑初3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李学廷财产刑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利军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常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