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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建丽、陈家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丽,陈家霖,方秀华,陈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8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丽,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家霖,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方秀华,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国杰,男,199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张建丽与被执行人陈家霖、方秀华、陈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9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林权、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