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270号原告:曹某1,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曹某2,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曹某1与曹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曹某1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曹某1负担。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