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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270号原告:曹某1,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曹某2,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曹某1与曹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曹某1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曹某1负担。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