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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自俩、朱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自俩,朱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黄自俩,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朱金辉,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自俩与被执行人朱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黄自俩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