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5955陶俊杰与朱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俊杰,朱留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5955号原告:陶俊杰,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炜,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留荣,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陶俊杰诉被告朱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俊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炜、被告朱留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俊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陶俊杰将利息调整为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5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原告为此起诉。朱留荣辩称,我已经支付41000元的利息,现在经济困难,只能分期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5日,朱留荣向陶俊杰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2%。因未能按时还款,朱留荣又先后于2015年8月15日、2016年4月13日出具借条,确认上述欠款。期间,朱留荣向陶俊杰支付利息41000元。因朱留荣未按期还款,为此涉诉。以上事实,有朱留荣出具的借条、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留荣结欠陶俊杰借款20万元,有借条等佐证,事实清楚。朱留荣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留荣应归还原告陶俊杰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再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可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计取215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朱留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