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菊叶与刘腾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叶,刘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53号申请执行人:陈菊叶,女,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腾,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菊叶与刘腾离婚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25000元,分文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菊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瞿冠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