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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9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菊叶与刘腾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叶,刘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53号申请执行人:陈菊叶,女,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腾,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菊叶与刘腾离婚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25000元,分文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菊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瞿冠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