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传玉、张凤莲与王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传玉,张凤莲,王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713号申请执行人:何传玉,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16日,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凤莲,女,汉族,生于1957年9月20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红卫,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日,住邓州市。关于何传玉、张凤莲申请执行王红卫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红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王红卫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红卫依法拘留十五日。现王红卫偿还5万元,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何传玉、张凤莲撤回执行申请,并出具结案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7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