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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剑辉、许志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剑辉,许志红,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高剑辉,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许志红,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刚,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剑辉与被执行人许志红、陈刚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高剑辉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