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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闫慧敏与张宝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慧敏,张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830号原告:闫慧敏,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告:张宝林,男,约42岁,蒙古族,教师,现住通辽市。原告闫慧敏诉被告张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一并向原告送达和释明,但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后也未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慧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