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文涛与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朝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涛,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朝明,曹德才,曹得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69号之一原告张文涛,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吕梦维,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雯卿,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朝明,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奎道,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德才,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德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得力,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娜,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陈超,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涛与被告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朝明、曹德才、曹得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涛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涛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文涛负担。审 判 长 郭洪山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孔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