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白国君与张祖来、张祖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君,张祖来,张祖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国君,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张祖来,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张祖邦,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白国君与被执行人张祖来、张祖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祖来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