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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白国君与张祖来、张祖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君,张祖来,张祖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国君,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张祖来,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张祖邦,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白国君与被执行人张祖来、张祖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祖来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