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2018王兰与窦月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窦月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王兰,女,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窦月洋,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执行人王兰与被执行人窦月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苏030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7875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4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15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6月2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3、本院于2017年10月向贾汪不动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5、本院告知申请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一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