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317号原告:张某,女,1948年7月17日生,住辉南县。被告:高某1,男,住辉南县。被告:高某2,女,住辉南县。被告:高某3,女,住集安市。被告:高某4,男,住辉南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后),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庆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丽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