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恢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涂红卫与襄阳德公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红卫,襄阳德公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恢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红卫,1975年6月2日。被执行人襄阳德公医院,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号。法定代表人吴高辉,该院院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涂红卫与被执行人襄阳德公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