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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恢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涂红卫与襄阳德公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红卫,襄阳德公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恢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红卫,1975年6月2日。被执行人襄阳德公医院,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号。法定代表人吴高辉,该院院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涂红卫与被执行人襄阳德公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