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易兴伟与邓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兴伟,邓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492号原告:易兴伟,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邓涛,男,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易兴伟与被告邓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易兴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兴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向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姚 瑶书 记 员 黄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