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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5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丽诉被告董永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丽,董永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5972号原告王志丽,女,汉族,1980年1月11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东丰县杨木林镇太安村*组,身份证号码2112241980********。委托代理人邱敏,女,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桃仙镇莫子山村155号,身份证号码2101121981********,系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街道志新社区委员会推荐。被告董永财,男,汉族,1979年1月9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东丰县杨木林镇太安村*组,身份证号码2204211979********。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志丽诉被告董永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丽、原告委托代理人邱敏、被告董永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生活中产生矛盾是难免的,只要双方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双方是会和好如初的。在整个法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坚持由对方抚养孩子,鉴于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婚生女,且从原、被告各自的身体状况、实际生活情况及经济条件看,如判决原、被告离婚,任何一方抚养孩子均不利于孩子成长,且被告本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志丽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志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