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黔0322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东与雷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雷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22民初3552号原告:王东,男,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雷文波,男,1988年5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王东与被告雷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小 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