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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2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东与雷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雷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22民初3552号原告:王东,男,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雷文波,男,1988年5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王东与被告雷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小 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