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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永雪与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雪,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527号原告:李永雪,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熊欣,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军,男,45岁,汉族,安徽省泗县泗城镇高尤居委会克庄。原告李永雪诉被告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雪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李永雪负担。审 判 长  孙艳飞审 判 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周其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