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时宗华与明建国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宗华,明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时宗华,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明建国,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时宗华与明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明建国,督促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明建国,督促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以无钱为由,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