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华光与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光,李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2554号原告刘华光,男,回族,1971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海东,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刘华光诉被告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玉江、苏君参加合议,并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华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原告刘华光诉称:2016年2月10日,被告李海东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并承诺2016年5月10日前归还,借款期间被告自愿承担月息3分的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本息分文未付,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海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海东2014年11月5日向原告刘华光借款100000元,2015年5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6年2月10日,经双方共同算账,被告李海东尚欠原告刘华光160000元整,双方约定李海东三个月内还清,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海东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由此形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算账清单一份,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海东两次向原告刘华光借款200000元,后经共同算账,被告尚欠原告160000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6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3分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所诉请的利息部分应依法调整为月息2分为宜。鉴于上述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刘华光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李海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彭玉江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