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恢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487孙国元与阮立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元,阮立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487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元。被执行人阮立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国元与被执行人阮立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国元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为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马力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