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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金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山西省运城金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金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金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18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金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空港土地及房产已被本院另案(2013)运盐执字第684号裁定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雪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