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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宋涛申请金慧、常晓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涛,金慧,常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宋涛,×××,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金慧,×××,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常晓东(曾用名常旭东)×××,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2016)黑0111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宋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慧、常晓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慧、常晓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金慧、常晓东无财产、无存款,无车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孙   振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晓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