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五矿物流集团天津货运有限公司(原五矿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财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矿物流集团天津货运有限公司(原五矿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财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895号申请执行人五矿物流集团天津货运有限公司(原五矿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梅旺年,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市财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355号。法定代表人王兆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矿物流集团天津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财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二中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郭胜明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