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XX川、高雪侠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XX川,高雪侠,淮北朔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再1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XX川,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淮北朔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岭土总厂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诉人(原审原告):高���侠,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淮北朔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岭土总厂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淮北朔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675184339(1-1)。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XX川、高雪侠与被申诉人淮北朔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XX川、高雪侠不服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维持(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XX川、高雪侠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皖检民(行)复查[2016]34000000019号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皖民抗字107号民事裁定,指令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皖06民再2号民事裁定,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高雪侠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淮北朔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高雪侠对淮北朔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审判长 张余庆审判员 叶 波审判员 武啸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