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7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玉龙诉兰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龙,兰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7021号原告:张玉龙,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被告:兰佳佳,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原告张玉龙诉被告兰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怀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情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