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南京乔纳深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小斌、南京元洲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小斌,南京乔纳深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元洲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小斌,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在安徽省桐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乔纳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60号。法定代表人:解宁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元洲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201-1212室。法定代表人:朱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高小斌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乔纳深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元洲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6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小斌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小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毓敏审判员 刘阿珍审判员 张广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成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