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5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严丽娟与被告严成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丽娟,严成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614号原告:严丽娟,女,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亚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成斌,男,1975年2月20日,汉族。原告严丽娟与被告严成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严丽娟诉称,其与被告严成斌系姐弟关系。母亲姚某在2016年7月9日去世,父亲严某在2017年4月6日去世,父母去世后留有遗产位于南京市××区××新村××室房屋××套。其在与被告严成斌协商分割遗产时才得知,早在2016年12月6日,严成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欺骗年迈患病的父亲,将××室房屋以买卖的方式过户至自己名下。其认为,案涉的××室房屋系其父母亲的共同财产,在其母亲去世后遗产并未分割,现严成斌诱使其父亲严某将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至自己名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严成斌与其父亲严某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严成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中,其住所地为南京市××区××新村××室,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严成斌的住所地为南京市××区××新村××室,且原告严丽娟亦同意本案移送至被告严成斌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严成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严成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战鹏代理审判员 郭 辉人民陪审员 庞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玮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