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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孙庆伟与康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伟,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孙庆伟。被执行人:康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庆伟与被执行人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7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庆伟于2017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5000元,未执行标的为6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登记表,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康宁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据此,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找及申请人证实,被执行人康宁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孙庆伟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鸣辉审判员  徐大庆审判员  许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思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