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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佳递申请执行刘香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递,刘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63号申请执行人陈佳递,男,汉族,2001年10月8日出生,住栾川县三川镇三川村吴家门组,身份证号码:410324200110082816。法定代表人陈绍辉,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栾川县三川镇三川村吴家门组,身份证号码:410324197812192518,系陈佳递父亲。被执行人刘香女,女,汉族,1961年2月25日出生,住栾川县冷水镇冷水沟村明泰组,身份证号码:410324196102253123。本院在执行陈佳递申请执行刘香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豫032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79927.18元及利息,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车辆、存款、房产、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