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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董德鑫、何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德鑫,何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董德鑫,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何凯,男,198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董德鑫与何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凯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凯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