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董德鑫、何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德鑫,何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董德鑫,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何凯,男,198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董德鑫与何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凯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凯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