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王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王怀文,陈登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住范县新区人民大道被执行人:王怀文,男性,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陈登岳,男性,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怀文、陈登岳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