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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石敏申请执行李春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石敏,李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87号申请执行人赵石敏,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李春霞,女,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赵石敏申请执行李春霞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栾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33721.18元及利息,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车辆、存款、房产、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