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张善伦与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伦,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张善伦,男性,1945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阳庙镇沈鹿宿村本院在执行张善伦与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