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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曾玉平与李德菊、殷文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平,李德菊,殷文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曾玉平,女,汉族,1960年12月30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李德菊,女,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殷文先,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曾玉平与李德菊、殷文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诉讼中于2016年7月24对被执行人李德菊在德昌县惠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200万元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德菊在德昌县惠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2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