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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联东颜立东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金港(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联东,颜立东,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金港(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廖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8号申请执行人蒋联东,男。申请执行人颜立东,男。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金港(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金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廖碧兰,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联东、颜立东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金港(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廖碧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金港(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廖碧兰户籍资料、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匡传军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铁宾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志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