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8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丽彩、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彩,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彩,女,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庆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裕劳裁字(2017)第45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履行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元。二、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丽彩办理失业保险所需要的材料及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