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圣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圣国,张琼,赣州市卓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得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939号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长慧,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卢圣国,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张琼,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赣州市卓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滩儿上路农民新村北街。法定代表人:王泽槟。被申请人:赣州得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3号建设局院内4楼。法定代表人:王安。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禾公司)与被申请人卢圣国、张琼、赣州市卓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公司)、赣州得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汇禾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圣国、张琼、卓远公司、得安公司的货币、不动产、股权等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马玉荣自愿提供其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登峰大道19号起点·新天地1号楼2#商铺(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禾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卢圣国、张琼、赣州市卓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得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马玉荣名下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登峰大道19号起点·新天地1号楼2#商铺(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东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