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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鑫宇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田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鑫宇木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4执17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鑫宇木业有限公司(简称鑫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被执行人田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跃进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鑫宇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田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鑫宇公司赔偿款,共计:270,000.00元。本院分于2017年3月8日、3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登记在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名下黑F333**、黑F510**营运车辆收入150,0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6日,自愿达成了和解给付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田某、王某某赔偿鑫宇公司107,731.42元,此款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4民初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未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