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宋婷婷与张本云、侯和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72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宋婷婷与被执行人张本云、侯和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婷婷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本云、侯和乐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站前街5委2组住宅楼(幢号152,房号0419,建筑面积78.1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松FQ字第0015XXXXX号)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抚松县松江河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宋婷婷(身份证号码:220621198XXXXXXX)单方办理原为被执行人张本云、侯和乐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站前街5委2组住宅楼(幢号152,房号0419,建筑面积78.1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松FQ字第0015XXXX号)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手续。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5)抚民二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