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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8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长市海旺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长市海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皖1181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长市广陵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1098409188J。主要负责人:吴文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古训,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所长。被执行人:天长市海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61418308G;主要负责人:陆海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天长市海旺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天)市监罚字[2017]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天)市监罚字[2017]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天)市监罚字[2017]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 泉人民陪审员  郑训仁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