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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卫浴门市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陈某某卫浴门市,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陈某某卫浴门市。经营者:陈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陈某某卫浴门市偿还货款9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张某某自动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陈某某卫浴门市偿还货款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