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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双堆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双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200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双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赣榆区沙河镇双堆村。法定代表人:张共法,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周某与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双堆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3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