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爱民、李明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民,李明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民,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李明功,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张爱民与李明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学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