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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异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杜方颖与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方颖,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158号申请执行人杜方颖,男,1974年1年27日生。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申请执行人杜方颖与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方颖依据(2013)西莲证经字第13848号公证书及(2013)西莲证经字第14415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名下关联企业财产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分配方案的确定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杜方颖在公证活动中存在虚假行为,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业已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亦向我院提出雁检民(行)执监(2016)61011300006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我院将(2013)西莲证经字第13848号公证书及(2013)西莲证经字第14415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杜方颖在公证活动进行期间存在虚假行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西莲证经字第13848号公证书及(2013)西莲证经字第14415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