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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柯立虾、朱葵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立虾,朱葵丽,戴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柯立虾,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朱葵丽,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戴秀华,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立虾与被执行人朱葵丽、戴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柯立虾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朱葵丽、戴秀华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166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