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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萧县王寨镇苏果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萧县王寨镇苏果超市加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初7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王寨镇苏果超市加盟店,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王寨镇王寨村。经营者:刘丙跃,该店负责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王寨镇苏果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王寨镇苏果超市加盟店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解亚洁审 判 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周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