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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志刚、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杨光,黄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94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永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一号企业服务中心二层214房间。法定代表人龚兆祺,经理。被执行人杨光,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华圣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黄淼,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沃尔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与被执行人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杨光、黄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黄淼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津高民申字第141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津02民再2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120号民事调解书,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