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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金友与杜玉法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友,杜玉法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1147号原告:王金友,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杜玉法,男,汉族,现住东光县。原告王金友与被告杜玉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金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玉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产品加工费3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12月份在原告处加工五金冲压件,欠原告产品加工费4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至2017年1月,被告方分5次偿还原告方欠款共计7000元,原告方追要剩余款项,被告方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产品加工费38000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杜玉法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开始,被告杜玉法开始在原告处加工五金冲压件,共欠原告加工费45000元,2014年12月30日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王金友产品加工费45000元,计肆万伍仟元整,杜玉法,2014年12月30日”。庭审中原告主张经自己多次追要,被告分五次偿还了欠款7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提交的被告署名的欠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加工费45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已经偿还欠款7000元,应予以扣除。综上所述,被告还应偿还原告欠款3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杜玉法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杜玉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鸿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珍珍 微信公众号“”